广东省印章管理办法

广东省印章管理办法

admin 2025-01-11 科技 19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印章管理,保障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印章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印章的刻制、使用及其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印章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某种特定功能的印章的总称,包括公章、专用章和私章等。

第四条 印章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和便捷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提高印章管理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印章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完善监督体系,保障印章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印章刻制备案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印章刻制备案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印章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级印章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印章管理工作,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备案登记管理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刻制印章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经备案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的印章无效,第七条 单位刻制公章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八条 个人刻制私章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合法证明文件,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印章,禁止非法刻制印章,第十条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印章,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保证印章质量,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公章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与保管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保管责任等事项,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合法有效的印章;(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印章;(三)不得出借、转让、出租或者非法使用他人印章;(四)其他依法使用印章的规定,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有效的印章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人和保管措施,确保印章安全有效,第十六条 禁止非法买卖、转让或者为他人利用印章牟取利益等行为,第十七条 印章遗失或者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办理补刻或者更换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印章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印章刻制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印章刻制备案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印章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登记或者变更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销毁,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注意:具体的施行日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XX年,[注意:具体的有效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为广东省印章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印章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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